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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划定两类投资者

中新社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9日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的基本分类,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

其中,专业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等,称得上专业投资者的自然人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经历或者属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比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

实际上,自2009年以来,证监会也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邓舸强调,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中就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此次《办法》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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