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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谈中小商业银行上市:需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

中新社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陈康亮)针对备受关注的中小银行上市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在北京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将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作为发行上市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法定发行上市条件审核把关,平稳有序推进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工作,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近期江苏银行、贵阳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已经在交易所上市,还有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已经刊登招股说明书,杭州银行、上海银行也已经通过发审会待核准发行,使得投资者对这些潜在的“吸金大户”何时进入股市愈发关注。

2007年南京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先后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为中小商业银行上市做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此过程中也反映出高管和员工持股的不规范问题。为此,2010年8月,中国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公布实施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对中小商业银行职工持股问题作出规范。

“为了既有利于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又有利于防范风险,证监会一直与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协作机制。2015年5月恢复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以来,已经核准江苏银行、贵州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和常熟农商行的股票公开发行申请。”邓舸说。

他进一步指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确实不同于普通的工商企业,募集资金没有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或技改项目投资。但是,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血液,工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的贷款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有利于补充核心资本,提高稳健经营和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贷款能力,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急需的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邓舸亦强调,证监会将一如既往严格监管包括中小商业银行在内的企业发行上市行为,在审核过程中及发行上市后,发现IPO企业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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