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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科技一股东离婚 女方分得近半数股权市值8000万元

■本报见习记者 谢若琳

9月13日晚间,五洋科技披露《关于李明英女士部分分割胡云高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告》称,公司股东胡云高与原配偶李明英协议离婚,已于9月5日分割胡云高持有的公司股票,并办理完相应股份的变更手续。

公告显示,胡云高原持有五洋科技股份数额约676.51万股,占总股本的2.78%,分割完成后,胡云高仍持有公司股票375万股,而李明英将持有公司股票约301.51万股,几乎分得“一半身家”。

按照9月3日,五洋科技26.86元/股的收盘价计算,离婚后,李明英获得股份市值约8098.56万元。

实际上,胡云高进入五洋科技仅有一年的时间。2015年7月份,五洋科技与林伟通、胡云高、童敏、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投、伟业创富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5.5亿元的价格,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林伟通、胡云高、童敏、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投与伟业创富收购其合法持有的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自动化)100%股权。

2015年11月份,五洋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林伟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当时,五洋科技以34.68元/股的发行价,向胡云高发行了270.60万股股份。

在2016年五洋科技半年报的大股东排名中,胡云高位列第八大股东。

不过,胡云高持有五洋科技的股份数额“坐实”。按照2015年,胡云高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三人为伟创自动化的业绩承诺主体与业绩补偿主体,上述三人承诺:2015年至2017年期间,伟创自动化可以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三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

如果,按照约定未能实现盈利承诺,那么,伟创自动化将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现金补偿,即在盈利补偿期内,伟创自动化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数20%(含)以内,则由业绩承诺主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业绩承诺主体应以现金进行补偿,将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向五洋科技补充;二是股份补偿,即在盈利补偿期内,伟创自动化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20%(不含)以上,则由业绩承诺主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业绩承诺主体应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再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业绩承诺主体补偿的上限为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现金及股份对价之和。

根据2015年年报,报告期内,伟创自动化实现净利总额约为4077.13万元,按照这个速度,到2017年,是否能兑现业绩承诺还未可知。那么,现在胡云高的股份已经分割,如果到时承诺未兑现,补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对此,五洋科技表示,根据胡云高与李明英双方约定,离婚后,如果伟创自动化业绩承诺未实现,李明英只承担胡云高实际过户的股票数额的股票相对应的补偿部分,现金补偿部分与其无关。

此外,李明英延续了胡云高的“禁售”承诺,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并不新鲜。9月12日晚间,昆仑万维披露公司董事长周亚辉离婚协议,女方李琼分得2.98亿股公司股权。根据9月13日昆仑万维收盘价25.67元/股计算,离婚后,李琼净得76.5亿元,堪称A股史上最贵离婚案。

对此,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周雷律师表示,股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离婚时夫妻双方股权分割首先以协议约定为主要参考,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股权是婚前财产时,仍归原股权所有方;如果股权是婚后所有,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两人分割份额相当。

(谢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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