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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券商基金参与港股通规则

分析人士称,深港通开通对于深圳主板的蓝筹股推动最大

■本报记者 左永刚

“深港通开通之后对于A股的最大影响并不是带来多大的增量资金,而是对A股的投资理念有很大的改变。”近日,前海开源基金公司执行总经理杨德龙指出。

杨德龙分析认为,2014年7月份,在沪港通开通之后就发动一波蓝筹行情。一直以来,A股都是以散户为主的市场,蓝筹股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估值偏低,而小盘股的估值过高。A股和港股实现了互通互投之后,海外资金就会选择对A股的蓝筹股进行配置,这对国内来说是一种示范效应,使得国内投资者对蓝筹股进行重新的认识。“深港通开通,对于深圳主板的蓝筹股推动最大。”

随着深港通开通日益临近,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应当遵守八项要求,包括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按照规定开展投资者风险揭示、稳妥有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提示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的、完善纠纷处理和应急机制等要求。

按照《指引》,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另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指引》明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对于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指引》要求遵守两项规定,一是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机制或者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两种机制应当分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以及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二是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如要参与港股通,或者基金拟投资的香港股票范围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投资港股的范围、种类、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程序后,方可参与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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