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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活力与监管效率有机统一 专家:以法制化引导市场创新

2016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断深化和完善,对未来发展将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活力及对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与证券监管效率的提升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应促进资本市场在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多赢、共享基础上获得可持续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监管当局、市场和法律界应共同努力,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宗旨目的和条文适用,以“法制化”基本立场,引导市场创新发展方向。

金融活力与监管效率有机统一

中国证券报: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证券业介入越来越多,如何看待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刘俊海: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没有一样是虚拟的,都是真实的,涉及的标的、对应的产品和资金都是真金白银。同时,法律关系也是真实的,不管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都是真实的法律关系。

但凡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应当忽视诚信、法治制、公平。资本市场要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重典拳治乱、猛药去治疴苛,夯实资本市场各方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对资本市场乱象的行政处罚只是一个开始。

中国证券报:在强监管环境下,券商等机构应树立怎样的健康发展理念?

刘俊海:对券商、资管公司和相关互联网金融公而言,下一步应明确几个理念:其一,发展与规范并举,更加注重规范;其二,安全与快捷并重,更加注重安全;其三,创新与诚信并举,更加注重诚信,脱离诚信轨道,创新就成脱缰野马;其四,公平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

通过证监会近期处罚场外配资违法行为案例可以看出,个别证券公司把相关监管规定置于脑后,没有对客户真实身份进行识别,内控上存在盲区和漏洞,这是证券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不容忽视问题。而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个手段,是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诚信度、透明度、公开性和多赢性,希望证券公司、软件公司、资管公司能建立严格的金融产品质量标准,严格的营销体系,严格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的内控体系和严格的问责体系。

必须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必须标本兼治、查缺补漏,使资本市场主体注重自律,行业有效自我约束,行政监管有序适当。

中国证券报:怎样看待金融机构活力和监管效率间的关系?

刘俊海: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活力及对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与证券监管效率的提升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应促进资本市场在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多赢、共享基础上获得可持续发展,打造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及资本市场各方主体各行其道、各尽其责、各得其所的现代资本市场生态文明,最核心的是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弘扬股权文化。

事实上,基于分业经营建立的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监管漏洞、盲区和真空地带,通过证监会对跨市场的非法场外配资行为的惩处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目前,应尽力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用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监管风险信息,共同会诊疑难的监管现象,及时采取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信息共享、无缝对接的监管思路,防患于未然。

另外,《证券法》现在正在紧锣密鼓修改中。2015年股市深幅调整后发生不少新情况新变化,希望《证券法》的修改能及时总结在股市深幅调整及救市中出现的教训,明确规定救市工具箱及救市工具使用顺序,并将常态化市场规律及监管规律上升为法律规则予以梳理。

以法制化引导创新方向

中国证券报:每当市场回暖,违法场外配资就有抬头之势,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下,您认为违法场外配资对证券市场秩序和“三公”原则有什么危害?

汤欣:现有处罚案例中的几家投资管理公司使用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收取一定比例费用,业务实质已属于“证券业务”;几家网络公司知悉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它们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提供相关服务,这些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事实上从事了证券业务。按照现行《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些机构和个人未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牌照从事证券义务,应当承担相关违法责任。

除以上违法性质以外,违法的场外配资活动具有“高杠杆”、“顺周期”特征,在市场快速下行时容易引发“踩踏”和连锁反应。尤其非实名账户违反证券法规要求的实名登记要求,使得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失去效用,同时也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土壤,对证券市场秩序、法律上的“三公”原则和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中国证券报:如果能把股市、期市、债市等市场的场外配资均纳入监管范畴,您对加强交叉风险监管、加强监管联动有何建议?

汤欣:从监管角度看,传统的股、债、期区分监管模式在市场跨业经营大趋势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同时,越来越多监管对象和监管事件均涉及到市场资金流动,原有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需注意与证券法规的协调配合,监管者需更加关注市场稳定和投资公众在其中的利益诉求。证券监管机构内部也需打破藩篱、拓宽视野,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机制,以消除监管盲区,及时应对市场新趋势,及时处置重大风险和市场热点问题。

中国证券报:您认为该如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以有效规范违法场外配资借助互联网金融等手段无序发展?

汤欣: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处罚案例明确互联网证券期货业务在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方面的边界,重申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基本前提,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严守资本市场法律和风险底线,还需监管当局、市场和法律界共同努力,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宗旨目的和条文适用,以“法制化”基本立场,引导市场创新的发展方向。记者 刘国锋 实习记者 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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