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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规模不及同行紫江企业 净利率咋就4倍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16年12月16日,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裕同科技,证券代码:002831,公开发行新股4,001万股,发行价格36.77元/股,新股募集资金14.71亿元。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纸质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1-9月,裕同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94亿元、36.65亿元、42.90亿元、35.92亿元;实现净利润25,696.69万元、57,379.46万元、63,551.48万元、53,900.72万元。

对比同行业公司紫江企业,裕同科技营收不如紫江企业,但净利率却是其4倍。

数据显示,紫江企业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65.63亿元,净利润2.46亿元,净利率3.75%。而裕同科技2016年前三季度净利率为15%。

裕同科技在招股书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可能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招股书还显示,裕同科技近三年来曾数次接受行政处罚。

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要求公司说明核查受处罚的具体原因、影响等问题以及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大幅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因。

另外,裕同科技截至2016年6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达到15.55亿元,负债总额达到20.42亿元。公司表示,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但如果消费市场发生极端变化等原因,公司或发生呆坏账损失。此外,虽然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持续增强,但不排除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出现难以偿付短期债务的风险。

中国经济网记者向裕同科技发送采访邮件,截至发稿暂未回复。

专注纸质印刷包装产品

据裕同科技招股书显示,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5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为2010年3月23日。公司系由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不含国家限制项目);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精密模切件、不干胶贴纸、丝印铭板、胶带、保护膜、标签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一般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不含国家限制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照深贸管登证字第 2003-108 号文核准的范围经营);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应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国内货物贸易;包装设计、平面设计、品牌设计、结构设计(不含限制项目);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主营业务为纸质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2013年至2016年1-9月,裕同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94亿元、36.65亿元、42.90亿元、35.92亿元;实现净利润25,696.69万元、57,379.46万元、63,551.48万元、53,900.72万元。

2013年至2016年1-6月,裕同科技存货分别为18469.21万元、23365.92万元、27481.40万元、24347.75万元。

2013年至2016年1-6月,裕同科技应收账款分别为9.76亿元、14.01亿元、17.59亿元、15.55亿元。

中信建投研报显示,公司业绩增长迅速,盈利能力业内领先。此外,公司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关联交易引问询

据证监会发布的裕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招股说明书披露,君联创投曾持有裕同科技6.88%,2013年9月30日,君联创投分别将其所持有裕同科技的1.7391%、0.2109%股份转让给海捷津杉和自然人于建中,股份转让后君联创投持有公司4.93%股份,联想控股持有君联创投31%的认缴出资额。

招股说明书披露,联想集团董事朱立南曾于2013年10月前担任发行人董事,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将报告期初至原董事朱立南辞去董事职务以后的12个月内与联想发生的交易仍视为关联交易,即自报告期初至2014年9月。2013-2014年发行人向联想下属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13,632.11万元、17,303.3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5%和4.72%。

(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君联创投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系,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和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2014年9月后是否仍具有关联关系,若是,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发行人2014年9月后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金额。(2)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发行人和联想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在主板发审委发布的2016年第14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费用跨期情形、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存在税务风险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租赁存在产权瑕疵房产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完整;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具体原因,以及关联租赁价格的定价依据,关联租赁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请发行代表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前5名单位中富士康下属企业与公司股东鸿富锦公司之间的关系,发行人与富士康下属企业销售定价的决策程序、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截至目前2015年末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柔性生产条件下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对相关核查情况进行说明。

规模不及同行紫江企业 净利率咋就4倍

据裕同科技招股书显示,同行业公司有紫江企业、合兴包装、界龙实业等公司。

数据显示,紫江企业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65.63亿元,同比增长1.61%,净利润2.46亿元,同比增长59.01%,净利率3.75%。

合兴包装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24.8亿元,同比增长17.93%;归属净利润0.70亿元,同比下降24.75%,净利率2.82%。

界龙实业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12.12亿元,同比增长31.98%,净利润103万元,同比下降74.15%,净利率0.85%。

对比这三家公司,紫江企业净利率最高,但裕同科技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35.92亿元,净利润5.39亿元,净利率15%。

裕同科技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不如紫江企业,但净利率却是其4倍。

应收账款、负债双高

据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1-6月,裕同科技应收账款分别为9.76亿元、14.01亿元、17.59亿元、15.55亿元。

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负债总额达到20.4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金额为18.80亿元,占负债总额的92.10%。

裕同科技表示,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扩大,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6.12%,所占比例较高。

虽然公司建立健全了赊销相关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客户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历史上发生呆坏账的情形较小,但是如果消费市场发生极端变化,对消费类电子产品制造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影响其偿付公司贷款的能力,发生呆坏账损失。

对于负债问题,公司表示,报告期内,尽管公司有关偿债能力的指标有所改善,但流动比率仍然偏低,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仍然偏高,流动负债金额较大,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

虽然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持续增强,但不排除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出现难以偿付短期债务的风险。

增长过快或引管理风险

据数据显示,裕同科技2013年至2016年1-9月,裕同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9,419.6万元、366,543.93万元、428,963.06万元、359,226.73万元;实现净利润25,696.69万元、57,379.46万元、63,551.48万元、53,900.72万元。

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要求裕同科技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公司业务拓展情况、主要新增客户情况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结合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变化和期间费用率变化等定量分析公司报告期净利润增长幅度大幅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因。

裕同科技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3-2015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8.59%,净利润复合增长率53.00%。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8家二级子公司及4家三级子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分别在昆山、亳州、龙岗及武汉建设4个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达产后共可增加彩盒产能41,289万印张/年,增加说明书产能22,855万印张/年,增加纸箱产能13,352万个/年。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采用统一的订单和生产管理系统,实行财务和人力的垂直管理,并由总部统一管理协调大宗原材料的采购以及重点客户的营销和销售,有效地促进了各家新建子公司达产、稳产并维持良好的经营效率。

随着公司业务不断的拓展和规模的扩张,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市场开拓等多方面挑战。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可能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年数次行政处罚引监管关注

据招股书显示,公司近三年来曾接受数次行政处罚。

1、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环水罚字2012第978号),发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因印刷废水直接排放的行为被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给予警告处罚。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宝环守字2014第146号),证明发行人在2011年1月1日至今无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刑罚决字2014第0744号),苏州裕同因4号厂房东侧搭有大蓬占用消防车通道,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

根据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刑罚决字2014第0745号),苏州裕同因3号、4号厂房内装修工程及部分区域用作仓库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元。

根据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刑罚决字2014第0746号),苏州裕同因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的案由,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

根据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刑罚决字2014第0747号),苏州裕同因3号、4号厂房搭有大蓬占用防火间距,3号、4号厂房间连廊未作防火分隔且未按期整改,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

根据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刑罚决字2014第0748号),苏州裕同因3号、4号厂房搭有大蓬占用防火间距,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

根据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刑罚决字2015第0043号),苏州裕同因3号、4号厂房内装修工程及部分区域用作仓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且未按期整改并停止使用,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责令停止使用3号、4号厂房内装修部分及仓库部分,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2月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刑罚决字2015第5-0006号),苏州裕同鹿场路分公司因6号、7号厂房之间搭建彩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证明》,认定苏州裕同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2013年6月大鹏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委托深圳市海德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非瓦楞彩盒、折叠式12,442.8千克(商品编码48192000.00),而实际出口货物为:瓦楞彩盒12,442.8千克(商品编码48191000.00)。大鹏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向深圳市海关(南头海关为深圳市海关的二级海关)访谈及查询,深圳市海关企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答复,发行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根据2014年5月14日苏州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当字[2014]0029号),苏州裕同委托苏州新联达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货物申报重量不实。苏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苏州裕同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向苏州裕同的主管部门昆山海关访谈,昆山海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海关管理规定,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海关主管部门应予降低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苏州裕同该等申报不实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处罚金额较小,不影响海关管理类别调整,不属于海关管理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2015年6月1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国税稽罚[2015]141010号),烟台裕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存在违法事实。烟开国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烟台裕同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追缴少缴的增值税款35,339.33元,并处以罚款21,203.60元。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7月8日出具《证明》,认定烟台裕同在税收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根据2015年7月9日重庆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关缉罚字[2015]56号),苏州裕同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数量申报不实。重庆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苏州裕同做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海关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证明》,认定苏州裕同该等行为不影响该企业海关信用等级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7、根据2015年11月5日西永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永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关简单罚字[2015]010号),苏州裕同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数量申报不实。西永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苏州裕同做出3,36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昆山海关于2016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影响苏州裕同海关管理类别的调整。

8、根据2016年3月14日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综保区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郑综关易字[2016]0003号),2016年3月11日,许昌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一批货物(461220160126058200),其中货物申报毛重为22,997.9公斤,实际毛重为25,016.5公斤,构成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根据郑州海关于2016年7月22日出具的“郑关法证〔2016〕51号”《证明》,除上述警告处罚外,许昌裕同未发现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记录。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较轻,且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均认定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表示,发行人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受处罚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的影响,并对上述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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