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财经频道> 金融> 正文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拟降至1/3

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针对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所能投资保险公司的家数等热门问题,保监会昨天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下调大股东持股上限,并设准入负面清单。

据悉,《办法》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类等三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

为了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拟建立准入负面清单。即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不得入股。

与此同时,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即各类资本持股比例上限、各类股东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各类股东持股的锁定期。

《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并且按照分类管理的监管原则,根据控制类(持股比例20%-1/3之间)、战略类(持股比例10%-20%之间)、财务类(持股比例10%以下)三个类型,施加不同的监管措施。

之所以将持股比例上限设定在1/3,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