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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将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12月29日,中国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传递了一个明显的信号,上限下调后,未来单一股东几乎不再成为实际控股股东,以此解决保险公司中实际控制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也是为近期个别险资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立下的“红线”,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

《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三个类型,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针对三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确保保险业姓保。

李长安认为,设定负面清单是针对近期险资在资本市场激起的涟漪进行的“纠错”,通过设立一道“警戒线”,为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投资行为立规。

另外,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对此,李长安表示,《办法》强调险资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和合规,这有助于防止险资在投资过程中动用非法社会资本、理财资本进行投资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即便自12月份以来险资投资监管整体趋严,但社会各路资本对保险牌照的热情却未因此受到丝毫影响。《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12月1日至12月29日,至少有18家上市公司拟发起或参与设立保险公司,相较11月份有明显提速之势。

东北证券研究所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是具有代表性的产业资本或者实体经济,具有一定的实力,在全球经济下行周期中,整个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相对更大,产业资本将寻求更安全和风险可控的新增领域,金融从目前来看,是一个非常好的选项。(下转A2版)

市场人士表示,以此解决保险公司中实际控制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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