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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新时代

□格上理财

2016年私募基金行业迎来史上最严监管年,成为行业由乱而治、规范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由此中国私募行业进入2.0时代。格上理财从监管环境与监管政策出发,梳理了2016年私募行业一系列监管变化。

2016年随着监管层对私募行业多方位、全维度地加强监管,监管环境日趋严格,鱼龙混杂的私募基金业发生巨变,私募基金管理人也经历了大浪淘沙般的洗牌。2016年,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同时加大了对私募行业的检查与整改力度,对违规私募管理人进行了监督与处罚,主要包括证监会的处罚通告,协会的异常机构公示以及责令整改等。2016年以来,证监会组织各证监局对305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涉及基金2462只,管理规模0.9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14%。此外,2016年以来证监会对74家私募机构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均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2016年2月以来,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一系列监管新规,构建出“7+2”自律体系,包括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7个管理办法包括:募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从事投顾业务办法、托管业务办法、外包服务管理办法、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个指引包括: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指引。这一自律体系的构建规范了私募市场的健康发展,淘汰虚假私募和空壳私募,通过透明的备案登记标准、明确的行业行为准则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让私募基金真正回归市场,步入健康轨道。

此外,证监会对私募基金销售进行了窗口指导,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私募产品销售业务时应加强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作对象及产品的遴选标准,且明确合作对象应当限于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文件对代销合作对象作出进一步要求。

对于私募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方面,2016年2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对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信披进行了规定,并于同日起施行。私募证券类基金产品需要按时提供季度、年度报告,5000万元规模以上的产品还需按时披露月报。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并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0月2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文件从行业自律层面进一步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规范性要求。

与之前相比,监管层对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控制趋严,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进行具体规范。主要包括结构化产品禁止保证优先级本金安全、私募管理人不得变相设立不合规的结构化产品及严格控制结构化产品杠杆比率等方面。此外,私募管理人应当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协会在杠杆倍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与对私募机构监管日趋严格不同,监管层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机构的限定却在逐渐放开,加大了对私募行业多样化的支持力度。如2016年,监管层多次公开支持FOF基金在国内的发展,为FOF在国内发展塑造良好发展环境。同时,2016年年中,证监会公开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丰富私募行业的参与者及投资策略类型,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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