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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公司借“高送转”博眼球 监管层紧盯非法获利线索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期,“送转股”这一资本经已被少数上市公司念歪,其宣布“高送转”已经沦为配合题材炒作、掩护大股东解禁减持以及增加总股本图谋定增融资的间接工具,部分公司还伴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层近期多次提及“高送转”现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17年以来,市场对“高送转”反应更为理性,但仍有个别公司利用“高送转”制造炒作题材。个别公司非但忽视现金分红,甚至制造“高送转”等噱头炒概念、博眼球,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罔顾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此之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发布“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实施“刨根问底”问询,开展对“高送转”内幕交易核查联动,集中查办了一批借“高送转”之名从事内幕交易或信息披露违规案件。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严格“高送转”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和公司章程分红的公司,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送转股”实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送转后每股收益还因股本扩张而下降。投资者要牢固树立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理念,对于“高送转”等题材,不要盲目跟风,防范投资风险。

近年来,上市公司热衷“送转股”,或有一定客观原因。有市场人士表示,2009年年末,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包括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产生的送、转股。

按照上述通知,在原始股未解禁之前若进行股本的送转,无论是原始股还是获得的新股,持有人减持时都要被征收20%所得税。但在解禁之后的送转股不是限售股,也就不必征收20%的所得税。而市场长久以来,对高送转题材存在着盲目的抢权、填权预期,致使该类个股一直被热炒,这也是限售股借此道减持的重要原因。

对于“高送转”现象,另有市场人士认为,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次新股拟“高送转”,或为达到再融资条件。今年2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其中包括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通过“高送转”意在增加总股本,满足再融资条件。

对此,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副会长曹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规定上市公司高送转与增资扩股再融资行为的时间间隔。同时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董监高减持股票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发出关注函。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严格上市公司“高送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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