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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券商资管资金池业务监管 没有新要求

■本报记者 左永刚

5月5日,就证券公司资管资金池业务相关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近日,有关证监局督导部分证券公司对照法规要求开展资管业务自查,是前期监管工作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涉及相关业务隐患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方案,逐步、平稳化解潜在风险。

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对具备借新还旧、混同运作、募短投长、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操作特征的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

近年来,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有少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运作上存在以上一种或多种特征,相关操作模式背离了资产管理产品独立运作、风险自担的基本特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形成刚性兑付的误导性信息,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去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列举了具体要求,并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新老划断政策和过渡期安排。

据邓舸介绍,《暂行规定》发布后,为督促落实有关要求,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多次组织开展机构自查及专项检查,分步、有序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资金池隐患的资管业务。截至目前,大部分涉及相关问题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新设产品承接实现期限匹配等方式完成了规范,相关规范行为有序进行,未对市场造成影响。近日,有关证监局督导部分证券公司对照法规要求开展资管业务自查,是前期监管工作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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