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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旅游时受伤 谁“买单”?

案例1

案例1

乘船游玩受伤

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普吉岛乘船游玩时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消费者起诉至法院后获赔18万元。

据新华社报道,崔先生与家人随团前往泰国普吉岛游玩。乘船过程中,船体剧烈颠簸,崔先生腰部受伤。回国后确诊为腰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崔先生将旅行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索赔2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崔先生对腰部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其已构成十级伤残,但此次骨折同其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也存在一定关系。

判决

未履行警示义务

旅行社判赔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崔先生的疾病并非骨折的直接诱因,也不是履行合同中的不当行为,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此减轻。

而签订合同时,旅行社未明确告知崔先生哪些疾病不适合参加哪些项目,也未要求其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崔先生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笑表示,预订出境游时,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及约定的游览项目,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乘坐快艇等具有一定风险性项目时,应提前了解并严格遵守安全要求。

李笑提醒,如遇意外伤害,应留存旅行合同、境外游门票船票、意外发生前后的录像资料、同行旅客的联系方式、向我国使领馆求助的记录以及在当地医院就诊的病历等,便于维权使用。

案例2

不小心摔倒骨折

旅行社称纯属意外

2013年4月11日,袁某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000430,股吧)、广深珠港澳双卧11日游。10天后,袁某随团在张家界旅行时,不慎摔倒,致坐胫腓骨骨折,经紧急包扎处理后转入医院住院治疗。

“旅行社有义务对我的安全进行保障,所以他们应该出一部分医疗费。”袁某随后向旅行社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11万元。

旅行社却不愿意支付赔偿款项,他们认为,袁某是因自身未谨慎注意而意外摔倒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另外,旅行社在袁某受伤后,为了保险起见让其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本人今早在酒店外不小心摔跤导致脚骨折,所有医药费自己先行垫付,治疗完后将单据交由旅行社,由旅行社协助赔付”。

判决

游客自身原因摔倒

旅行社“没错”不担责

法院认为,袁某在《情况说明》中确认“今早在酒店外不小心摔跤”,导游作为证人也进行了证实,即事故发生当天早上不存在下雨路滑需要导游提示的情形,因此,也不存在可能危及袁某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故旅行社和导游当时并不负有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上述,法院认定,袁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系在寻找就餐地点的过程中因“不小心”而摔倒,袁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能力预见可能存在摔倒的风险,故袁某对摔倒所致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关键,如果未尽到,那么袁某的诉讼请求便有理有法可依。反之亦然。

案例3

住酒店遇停电

10岁女孩摔掉牙

2013年7月22日,未满十岁的小丽与妈妈一同参加广东某国际旅游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安排组织的旅行团,到英德泡温泉赏鸟。由于入住酒店突发停电,小丽在房内走动不慎摔跤。

当晚,医生证实小丽一颗牙齿脱落,两颗崩损,还有一颗松动。小丽的妈妈第二天与旅游公司、酒店达成协议,同意报保险处理,旅游公司先垫付1万元作为治疗费。一年后,小丽的妈妈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支付小丽后续治疗费用和种植修复费,并退回参团费、支付交通费等。

判决

当事人方有次要责任

与旅行社“三七开”

2014年10月,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旅游公司负全责,判决旅游公司一次性向小丽赔偿医疗费、后续种植修复费、交通费合计2.5万余元。旅游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小丽及其家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旅游公司的上诉意见有理,改判旅游公司赔偿1.7万余元。

广州中院的生效裁判指出,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人身安全保障的服务,构成违约,是导致小丽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小丽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酒店突发性停电期间,其监护人应保护小丽人身安全,教育其不要随意走动,但其监护人并没有做到,这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其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虽然是违约之诉,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旅游公司的责任,但在违约损害赔偿之确定上,应考虑小丽自身的过错程度。原审判令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应担责70%为宜。

案例4

八旬老人发病身亡

家人认为“送医不及时”

2015年11月,82岁高龄的老蒋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山东日照五天四夜跟团游。旅游中,老蒋没有参加计划外的游船项目,便在海边等待直至同团其他旅游者游船结束。当天晚上,导游发现老蒋出现了抽搐、言语不清的情况,随后拨打了120救助电话,老蒋被诊断为脑梗死、癫痫发作、冠心病、高血压病。老蒋的家属听闻老蒋突发疾病急忙赶到医院,并要求带老蒋回上海的医院继续治疗。老蒋在返家途中去世。

老蒋的家属认为,旅行社行程安排不当又送医不及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老蒋的死亡承担责任,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6万余元。

判决

旅行社注意义务缺失

承担15%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对于受害人老蒋来说强度过高,且从发现受害人身体不适到入院治疗相隔一个半小时,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其间旅行社也未垫付过相应的医疗费用,因此存在注意义务的缺失,判决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

该案的游客属于游客群体中比较特殊的一种——老年人,需要旅行社区别对待,尽到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旅行社在行程安排、景点活动设计上应趋于合理,同时对于高龄老人参加旅游活动应比常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旅行社比游客更熟悉旅游当地的情况,所以在旅途中发现游客身体不适后,应给予及时送医、垫付医疗费等措施提供帮助。

文/记者 蔡卫卫 制图/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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