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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二字引多起商标侵权诉讼专家认为 企业注册商标需注重保护近似符号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近日,一起围绕“杜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使用不规范被判侵权。

这是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围绕“杜康”商标进行的众多诉讼中的一个案例。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双方围绕商标问题已提起多起诉讼,诉讼的地点包括陕西、天津、河南等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起诉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凯德广场分公司和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

洛阳杜康公司认为,白水杜康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而缩小“白水”二字的行为,对于广大普通消费者来说极易造成混淆,严重侵害了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合法权益。华润万家公司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

对此,白水杜康公司称,不存在侵犯洛阳杜康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白水杜康”“汝阳杜康”“伊川杜康”三个“杜康”共同注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轻工业部国家商标总局协调下的产物,任何一家无权独享“杜康”二字。“杜康”是“白水杜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白水杜康”也是带有地名的“杜康”,其注册的应然状态是小白水大杜康,“白水杜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商品的混淆,三家“杜康”已使普通消费者通过生产厂家和产地加以区分。

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中“白水杜康”四个文字中“杜康”二字明显突出使用,排列方式为横向、纵向单独排列。“杜康”两个文字左上方有“白水”两个文字,“白水”字样相对“杜康”字样视觉上明显较小。“白水杜康”四个文字中“杜康”两个文字在颜色上使用金黄色且有立体感,较之于“白水”两个文字更加醒目。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中横向、纵向排列的“白水杜康”文字与洛阳杜康公司所注册第9718165号商标、第9718179号商标在排列方式、字体、大小、位置等方面近似。白水杜康公司的这种使用方式,使普通消费者只注意到“杜康”两个文字,而忽略“白水”两个文字,造成普通消费者难以通过商标标识对相关商品的产地加以区分。

结合洛阳杜康公司的证据保全,法院判定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白水杜康公司及销售者华润万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商标、第9718179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发现,类似的因商标文字使用方式或商标类似引发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那么,哪些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说:“商标法里专门有一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郭禾说:“对于企业来说,申请注册商标是最起码的工作。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企业还要考虑将一些近似或者类似的符号也保护起来。另外,企业还需要对市场有所监控,包括一些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搭便车’的情况,对借用商誉的行为也要随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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