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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的购物卡 想花时“被卡”

法制晚报讯 (记者 张鑫)收到时挺开心,拿回家忘了消费,好多家庭都或多或少有几张这样的购物卡。以消费者苏先生为代表,他在花一张2013年的卡时遇到了麻烦。幸运的是,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此事发布了一条表示力挺。这是怎么回事呢?

卡过期了就不能用吗?

2018年6月,消费者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3年初,相关部门奖励赠给自己一张“北京广聚福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5000元人民币购物卡,不过一直未曾使用该购物卡。2018年,苏先生使用广聚福卡时,被发卡方以过期为由拒付。虽然苏先生自述其卡内应有5000元余额,但发卡方说他必须提供购卡人信息(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对此苏先生认为这些资料发卡方应该有。

记者了解到,按照2012年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要求,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此外,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以苏先生的描述,不论哪种情况,苏先生要求查询余额或激活卡片都并非“无理要求”。

记者上午多次拨打北京广聚福电话,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该线路均无人接听。

中消协:将支持消费者诉讼

对于此事,中消协表示,如果经营者不积极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设置障碍、推诿拒绝,中国消费者协会将采取约谈购物卡发卡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进行维权。

中消协称,像苏先生这种消费者只有购物卡,不能证明购买人,也不能证明购物卡初始额度或者余额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经营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因为举证难,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有权主张,并且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

今天上午,中消协投诉部主任张德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一般应用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维权,但是在预付费卡的问题上,在法院看来往往都是个案,因此不适用于“公益诉讼”。但是预付费卡问题一直是投诉的顽疾,“我们也想用支持消费者诉讼这种方式表示中消协对这类问题的重视,再有就是以点带面,给予更多有类似情况的消费者以间接的帮助。”

张德志表示,如果该诉讼成功,此案将成为一个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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