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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进入“大资管”竞争时代

基金业进入“大资管”竞争时代监管须应对五类新课题

——就新《基金法》实施专访北京证监局局长王建平

编者按: 作为基金行业基础性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的总纲领,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已满一个月。在此时间节点,我们对北京证监局负责人及北京地区十家基金公司进行采访,并制作此专题。希望从实际出发,反映新《基金法》实施对基金及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及给行业监管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作为基金行业基础性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的总纲领,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已满一个月,基金及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格局随之逐步改变。在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的同时,基金及其他财富管理机构的一线监管也面临着许多新挑战。

日前,北京证监局局长王建平针对新《基金法》实施有关话题接受了上海证券报记者的专访,他认为,新《基金法》实施后,传统公募基金维持多年的牌照垄断红利被打破,全行业进入了“大资管”竞争时代,这给基金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与挑战,也给一线监管带来了五方面的新课题,对此,一线监管部门必须提早规划、部署,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新基金法实施带来监管新课题

新《基金法》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门槛降低、基金业务大幅松绑、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基金诚信义务进一步加强、持有人利益保护力度加大。王建平认为,这一系列变化所体现出的行业政策非常明确,即要构建开放、包容、多元的行业发展空间,积极推动基金行业向现代财富管理行业转型。

“新《基金法》实施在横向上扩充了行业参与者,在纵向上细化了行业分工,这给基金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给一线监管带来了压力。”他说,总结而言,新《基金法》生效施行后,一线监管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可以归纳为“五新”:

一是新监管思路,基金业监管由“重审批”转向“重监管、重执法”,对于基金业一线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新监管类型,监管范围扩大,私募证券基金这一不同于传统公募基金的基金类型被纳入监管视野。三是新监管对象,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对象呈现多元化,给现有监管资源带来较大压力,需要抓紧构建具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边界。四是新监管业务,新《基金法》实施后,将不断涌现出各类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有效监管问题。五是新监管重点,应对新法实施所带来的突出问题、争议问题,须消除社会疑虑,保障新《基金法》顺利实施。

王建平表示,未来北京辖区的基金行业将迈向市场主体更为多样、研发能力更为专业、行业体系更为健全、销售渠道更为丰富的高速发展道路。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北京局也要有预见性地对监管工作提早进行规划、部署。

私募监管遵循适度、自律、区别原则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底,注册地在北京地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共有129家,约占全国的18%;管理资产规模约423.91亿元,占全行业的29%。新《基金法》实施后,按照重要性原则,部分上述机构将被纳入监管范畴。

王建平介绍,从整体看,北京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平均准册资本及平均管理规模较大;二是阳光私募行业增长迅速;三是阳光私募类型齐全,创新性活跃。

“在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风险发生,又要给行业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同时将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王建平提出,私募基金监管应考虑遵循适度、自律、区别等三个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即“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有所为”体现于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进行登记、产品备案管理,规范其资金募集行为,规定合格投资人标准等;“有所不为”体现于对私募金管理人及产品不进行行政审批,尊重其现有的运作模式,对私募基金内部治理、托管安排、信息披露等不施加强制性监管要求,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风险自担等特点。

自律监管原则,即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主要通过行业自律以及事后检查、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区别监管原则,即由于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在运作方式、投资范围等方面的差别,在监管方面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采取“抓大放小”模式,对规模较大、投资者较多的私募基金给予更多的监管关注,而对小型私募基金则更多地给予监管豁免,但对于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并不因监管豁免而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多策并举支持基金行业创新发展

王建平认为,新《基金法》实施后,传统公募基金维持多年的牌照垄断红利被打破,全行业进入了“大资管”竞争时代,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在销售渠道、产品研发、投资者服务等领域展开全面较量,走依靠牌照红利和同质化业务的老路必然会在新一轮行业竞争中被淘汰。

对此,他提出,基金公司应当增强转型和创新的紧迫感,结合自身优势,找准自身在未来财富管理行业中的市场定位,同时应加强投研能力,以产品创新来推动行业的转型发展,并立足自身,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用足政策,通过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激励机制、择机发行上市等手段,为创新提供保障和动力。

王建平表示,在新《基金法》实施的背景下,北京证监局将一方面强调简政放权,促进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和自律意识,另一方面继续强化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将以现场检查为重点加强一线基金监管,特别针对新机构、新业务、热点问题、突出问题、风险易发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以监察稽核工作为抓手强化内部合规保障,尤其针对新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员工证券投资和基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防范问题,引导各公司树立主动合规意识;以日常持续监管为手段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丰富和强化非现场监管手段,做好事中监控和过程监管;推行产品线监管方式,以创新产品为主线,结合现场检查摸清投资运作情况和风险底数,防范创新带来的风险隐患;以加强调研来解决新的监管问题,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初步调研,探索私募基金的监管方法。

“除此以外,北京局对基金创新一直秉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合规风控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权益、触犯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先行尝试创新业务,监管机构不会妄加干预。”王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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